一、初期以劳役制为主的人身依附
(1)以劳动为主的世俗修士
如前所述,随着西多派修道院制度与拓荒垦殖运动的不断发展,在其成立不到20年的时间里,就逐步背离了本尼迪克院规中要求修士亲自参加劳动的规定。他们将希尔绍修道院创立的“世俗兄弟”制度,引入了这个组织,甚至将其发展为西多派修道院的一个重要特征。
这些“世俗兄弟”来自社会的各个阶层,都想过社团的生活,但他们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修士。西多派修道院虽然将这些“世俗兄弟”作为修道院整体的一部分,但是为了与普通修士区分方便管理,专门为他们制定了详细的规章制度。他们入院无需发三绝誓言,除了一些必要的礼拜仪式,不得从事任何的宗教事务。
早期的西多派修道院还规定:“每一位进入修道院的世俗兄弟,都要承诺不会成为一名修士。”在外在形式上,他们与普通修士也有明显的区别。“他们穿着劳动服和长靴而不是修士的长袍,他们没有削发有胡须和留海。他们有自己的独立宿舍和餐厅,在唱诗班圣坛屏前,也与修士分站两侧。”
西多派修道院引进世俗修士,一是为了实现修士与世俗社会的隔绝,使其免遭世俗事务的困扰,二是希望能为土地的开发耕作提供必要的劳动力,满足修道院的日常所需。因此,西多派修道院在劳动分工方面,世俗修士与普通修士也有严格区别。普通修士主要从事祈祷等宗教性的活动,世俗修士主要是作为修士院内或农场上的仆人和工人,在修士的监督和庇护下,从事开荒、饲养牲畜、剪羊毛、采矿冶金等农业和手工业劳动。
“在每一所西多派修道院里,让世俗兄弟去做辛苦的手工劳动,而僧侣们仅仅是监督性质的劳动而己。这些‘世俗兄弟’为了从修道院取得衣食住宿,长久辛苦的工作在农场、作坊或者采石场。”这些世俗修士由于来自社会的各个阶层,身份也不尽相同。因此,它们在辖区内或者修道院地产上所从事的工作也不一样。
没有手工技艺的世俗修士,他们主要从事开荒、照看家畜和果园等农业性质的活动。例如,“一所荷兰西多派修道院的讣告上,描述了70名世俗修士做饭、看果园、养蜜蜂、放牛。”有手工技艺背景的世俗修士,主要从事一些诸如木工、酿酒等手工性质的活动。比如,“在年,一些来自英国诺丁汉郡的西多派世俗修士,为罗金厄姆的城堡窗玻璃上釉。
这些人在加入世俗兄弟会之前,很可能就是装玻璃上釉的手工业者。15世纪,在荷兰瓦尔蒙德的一所西多派修道院的讣告上,记载了一些有医学背景的世俗修士,他们很好的为修道院服务。这份讣告显示其中一人照看修道院的旅客己经超过60年。川‘〕除了接收一些男世俗修士外,女世俗修士也被引进了西多派修道院。
虽然西多派修道院没有为她们立法做出规定,但是对她们的活动也有一些文件做了记录。比如,“一些女世俗修士进入修道院,主要是帮忙处理一些重要的事务,像为儿童做洗足礼或收取租金,以及帮助照看修道院的日常运作。”由此可见,早期西多派修道院的世俗修士主要以体力劳动为主,他们为修道院土地资源的开发与修道院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2)劳役制与实物地租
自从“世俗兄弟”制度引进西多派修道院后,普通修士便不再亲自参加劳动,而是将世俗修士作为农场和作坊中的仆人和劳工,监督他们进行生产,以保证修道院的自足。
由于早期西多派的修道院经济是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因此他们征收的地租主要是为了满足修士日常所需的实物,这些实物地租给修道院带来了不尽的财源。例如,“特根西修道院每年从它产业上收取的实物地租有块干酪,担谷物、只鸡蛋和33车葡萄酒。”
随着西多派修道院土地来源的不断增多,其名下的产业也越来越分散,有的庄园距离中心过远,为了将分散地产上的谷物和其他产品运回修道院,他们除了收取实物地租外,还要求世俗修士去承担一部分的运输劳役。比如,“普吕姆修道院一年有个运输劳役,巴特尔修道院也有类似的劳役存在,那里的依附者一年中总要来来回奔波于庄园与修道院之间,或用车或用船运输谷物到修道院。”
综上所述,早期西多派修道院主要处在以人生依附为主的社会经济关系中。在早期西多派修道院中,世俗修士为了从修道院中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和用益权,从而满足自身必要的衣食住宿。他们甘心作为普通修士的奴仆和劳工,在他们的监督管理下,不仅要缴纳必要的实物地租,还得负责各种诸如运输的劳役。这种社会经济关系将他们紧紧的束缚在修道院的土地上,依附于修道院的庇护下。
二、后期以租佃制为主的自由劳动
(1)以管理为主的世俗修士
“世俗修士”起初是西多派修道院为了使修士免遭世俗事务的困扰,同时作为劳动力去开垦荒地被引进的。但是,随着西欧社会的发展,“世俗修士”的角色也在不断变化。
随着西多派修道院经济的发展,它们的活动范围也不断扩大,从最初完全集中于农业,渐次扩展到了工商业。而早期世俗修士由于在生产实践活动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且他们也能将这些经验和知识用在修道院的利益上。因此,他们的角色也逐渐从西多派修道院的仆人劳工变为管理者,同时世俗修士与普通修士之间的界限也开始变得模糊。
早期的西多派修道院是禁止世俗修士成为普通修士的,并且严格限制他们从事任何的宗教事务。但随着世俗修士地位的上升,他们除了去承担一些体力劳动和熟练性的技术工作外,还经常参加与普通修士相类似的管理和宗教性的活动。比如,“在年,荷兰格罗宁根的世俗修女Yesse被允许进入了西多派修道院,并成为了一名唱诗班的修女,而且还学习拉丁语。
由于普通修士在监督管理修道院的过程中,偶尔也会与“世俗修士”一起工作,因此,许多世俗修士不仅和普通修士有了交流,甚至还建立了深厚的友谊,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由于世俗修士比唱诗班的修士更具流动性,更有机会了解外面的世界。因此,他们还扮演一个连接修道院与外边世界的角色。
作为调停人,他们不仅为修道院管理财产、提供信息与商人和贸易者谈判,同时为了帮助修士免受外面世界的干扰,“他们有时也会从事一些牧师的角色,辅助修士传教,甚至帮助修道院招收新的世俗修士。”
“世俗修士”作为西多派修道院经济的原动力,随着其重要性的不断上升,他们的权力也远远超出了传统修道观念的要求。他们不仅在经济活动中从事一些管理性质的工作,甚至还参与重要的政治任务。这些活动极大地提高了他们的政治地位与特权意识。因此,在13世纪中叶他们的权力达到了顶峰。
(2)租佃制与货币地租
西多派修道院的大规模拓荒,极大地促进生产工具的改良和生产技术的改进,使耕地面积不断扩大,家庭式的自由小农耕作成为了可能。同时,随着西欧社会的发展,修道院为世俗修士提供生活日用品的成本也在不断上升。
作为“理性经济居所的西多派修道院”,为了能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同时也为了最大限度获得收入。它们率先开始转变以往的管理模式,实现了土地经营方式从劳役制向租佃制转化,地租方式从实物地租向货币地租过渡。
随着西多派修道院的发展,中后期西多派的地产和庄园广大而分散,有的土地和庄园距离修道院的中心很远。为了方便管理,节约运输成本,他们逐步改变了以往依靠世俗修士和农奴劳作的方式,将这些远离修道院的地产,租给承租人经营,并收取固定的地租。
尔后,一系列的契约文件和大会决议,也使西多派修道院的土地租佃制得到了保障。比如,“拉特兰第四次宗教会议的决定,无论这些这些土地财产是被世俗修士耕作还是被外边的人耕作都要求西多会新获得的财产交纳什一税。这个决定可能使租用的土地变得合乎情理。13世纪中期以后,世人对于西多派出租土地的这个事件变得漠然。
年,尼法斯六世的决议,进一步打开了租赁的大门。他规定:“无论以何种形式耕作,这些之前得到的土地都要交纳什一税。”面对教宗的决议以及自身现实的考虑,西多派修道院逐步实现了土地的经营方式从劳役制向租佃制转变。例如,“西多派所属的普雷蒙斯特修道院的土地管理方式并没有完全保留下来。13世纪,在它的农庄中拥有直接耕种,收取正常租金和出租在外土地的情况己经并不罕见。”